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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87365.com??|??作者:??|??日期:2018-02-09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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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生产、经营

烟花爆竹的通告

安政发【2018】4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范围。县城中心城区(含县殡仪馆)全面实施禁止燃放、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具体为河东区:南至工业二路,北至深柳镇防洪圈德林路,东至行政东路(孟家洲村十六组),西至沿河路;河西区:南至鲸南路,北至丰凝路,东至安流路,西至文化路。

二、县人民政府在禁燃区边缘统一设置警示标志。在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在禁燃区内举办焰火晚会、重大庆典活动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燃放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三、处罚措施

(一)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由县安监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

四、家长、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燃放及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4360897(县城管执法局)。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禁炮工作相关规定与本通告相违背的,一律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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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