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87365.com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来源:县城管执法局??|??作者:??|??日期:2018-02-28 15:48

市民朋友:

2018年元宵节即将来临,首先向您致以节日问候!今年春节禁燃工作在市民朋友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禁燃效果明显,空气质量AQI明显下降,让广大市民度过了一个和谐、喜庆、清新的新春佳节,根据安乡县禁燃工作要求,为保持全年良好的空气质量,再次提示广大市民,正月十五日元宵节期间及全年,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一、禁止燃放、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范围。县城中心城区(含县殡仪馆)全面实施禁止燃放、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具体为河东区:南至工业二路,北至深柳镇防洪圈德林路,东至行政东路(孟家洲村十六组),西至沿河路;河西区:南至鲸南路,北至丰凝路,东至安流路,西至文化路。

二、在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三、处罚措施

(一)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由县安监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

四、家长、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燃放及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为了他人的安全,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广大市民可以拨打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4360897(县城管执法局)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从自身做起,理解、支持“禁燃”工作!在此,衷心感谢广大市民朋友的长期支持,并祝节日愉快,阖家欢乐!

 

安乡县城管执法局

2018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