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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来源:县民政局??|??作者:??|??日期:2017-11-23 15:48

    我国地域辽阔,灾害频发,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形势严峻复杂,目前我们的灾害救助工作的宗旨是“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在救灾的具体形式还是单纯以依靠政府投入这主,这使得以政府为主导的救灾工作显得越来越捉襟见肘和力不从心。如何缓解这种压力,解决这种矛盾呢,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名词释义及现状

所谓社会力量是指能够参与、作用于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党群社团、非营利机构、企业等等)。而救灾的概念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防止和挽救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害所进行的斗争活动。广义上包括防灾、抗灾、救灾;狭义上主要指灾害发生后的抢救、补救、救助。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是指在灾害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社会组织、企业、自由志愿者等社会参与主体帮助灾区进行或提供紧急救援、生活救助、恢复重建、医疗服务和心理疏导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直接或间接地减少或消除可能引发灾害的风险,以及灾害带来的负面后果和影响。

 很多人说,发生在几年前的汶川地震不仅是一场罕见的天降巨灾,还是一场空前的社会总动员。从最初的紧急救援到后来的灾后重建,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万众一心全力抗灾和灾后重建,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特别是来自民间力量的空前参与热情,更是让世人印象深刻。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明确强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遵循的宗旨强调了救灾工作的“自救、互救、公救”六字原则,这为社会力量在救灾格局中安排了空间。目前,我国民间社会组织发展迅速,部分民间组织把开展减灾救灾作为其工作方向之一。在历次重大灾害发生后,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民间组织都积极参与了减灾救灾工作,各级社会力量在参与减灾救灾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绩,对各级政府部门的减灾救灾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减灾综合性法律法规,社会动员的配套措施还不健全,保险的功能作用还未有效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减灾救灾义务和责任的界定不够明确,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社会力量在参与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发挥。一个理想的社会参与机制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整合和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多方联动,实现广泛、有序、理性、有效的社会参与和互动,赢得灾害处置效果的最大化。从总体上看,民众自救互救和民间组织参与灾害救援还是比较散乱和无序的,组织程度和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都还不够高,急需建立一种社会参与减灾救灾的工作机制和出台与相关的政策对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进行规范。

 二、目前我县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现状

 安乡县位于湖南省北部,地势低洼,河网密集,是长江“三口”和澧水注入洞庭湖的必经之地,是个典型农业大县,自然灾害频发,常见的自然灾害有:暴雨、龙卷风、雷电、冰雹、干旱和低温冷冻等,近四年来,我县发生各类自然灾害22次,经济损失近十亿,就拿今年我县的“7.17”渍灾来说,此次渍灾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达40万亩,其中成灾面积24万亩,绝收面积2400亩,农房上水4780户,紧急转移安置3977人,倒塌农房23户54间,严重受损92户258间,一般受损173户397间,此次暴雨渍灾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69万元,其中农业损失5056万元。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紧急启动县级应急救灾预案三级响应,发放救灾款20万元,救灾棉被160床,逐步形成以县减灾委为指挥中枢,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交通局、卫生局、县武装部、县消防大队、国土资源局、文广新局、气象局、教育局、住建局等部门参加的救灾力量建设机构,组建各自不同的减灾救灾队伍,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灾区灾民情绪、生产、生活稳定。从以上的数据来看,我县已经开始启动了减灾防灾的社会参与机制,而且社会参与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面对多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团结各方力量,共同抓好社会参与机制建设,初步形成社会参与保障体系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县登记在册的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共有97家,有社会参与减灾救灾慈善意向的有16家,各类社会志愿者近3200人,就拿今年的云南省鲁甸地震来说,新闻报到后,县红十字会曾针对受灾群众,有针对性地在全县企业、社会团体、公众发起了一次捐助倡议,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收益甚微,仅募集到两千余元善款、干细胞捐助意向者2名,从客观上来看,很多企业和公众并没有真正意识到参与灾害管理,其实最终也是维护企业和居民的自身安全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大家的社会参与的自觉性、普遍性、有序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与社会组织,公众之间的联动效应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建议

 在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管理方式的大调整中,政府和社会都在摸索、磨合、成长,政府不排斥个人散点式的爱心行动,但要让社会力量在重大公共事件中更加有序、有效地参与并发挥作用,功夫还要下在“平时”,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点来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一是制定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减灾救灾的政策措施,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并加强宣传,引导民间组织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起到鼓励和引导的作用,使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能够享有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等政策。

 二是发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把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社会救助服务转移给社会力量承担,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对接、项目发布的工作联系机制,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目前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减灾的机制还不够完善,在一些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够畅通,综合协调机制尚不健全,要尽快建立国家慈善救助和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包括减灾救灾在内的信息共享。

 四是培育承接主体,积极发展能够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社会救助服务事项的社会组织,提高其承接能力,建立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减灾救灾工作合作机制,调动社会资源,使民间组织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