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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地震局 常德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震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减发〔2011〕3号),增强城镇社区居民防震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我市境内分布着众多与地震活动相关的断裂带,具备发生中强地震的构造背景。1631年发生在常德的6 级地震是有记录以来我国华南内陆最大的两个地震之一。我市地震具有震源浅,地震烈度偏高的特点,3级左右的地震即有强烈震感,并造成地面建筑物毁损。随着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镇地区人口将进一步聚集,更可能容易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
开展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提高城镇社区防御地震灾害综合能力,提升社区居民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是有效减轻地震灾害伤亡与损失的重要途径,也是地震、民政部门服务社会的重要方式与内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要求:“推进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等建设”。《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5号)明确规定:“大力推进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防震减灾科普基地等建设,2015年前建成一批国家和省级地震安全社区”。各级地震、民政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把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抓实抓好,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二、明确机构职责,加强组织管理
为加强对全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领导,市地震局、市民政局成立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市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考核、检查、奖励等工作。
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推荐评选制度,由各级地震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地震和民政部门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三、严密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市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管理严格按照《常德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办法》(附件2)要求进行。评选工作从2015年开始,每年评选1次。
市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由各区县市地震和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初审,每年8月15日前将推荐参加评选市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市地震局。市地震局、市民政局依照常德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标准,共同审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社区进行实地考察。认定合格的授予“××年度常德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称号。
各区县市应参照本通知精神,开展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评选活动。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绩效评估内容。
各地要认真总结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经验,对好的经验要加以推广,对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应及时向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反映。
联系电话:市地震局应急管理科 0736-7256127
附件:⒈常德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⒉常德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办法
常德市地震局 常德市民政局
2015年 3月23日□□□□
⒊
附件1
常德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肖继国 市地震局书记、局长
副组长:邓保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曾 辉 市地震局副书记、副局长
成 员:曾 志 市地震局纪检员
曾庆华 市民政局救灾科科长李恩堂 市地震局应急管理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应急管理科,负责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日常工作。市地震局应急管理科科长李恩堂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常德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创建、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中震防发〔2012〕33号)、民政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民函〔2012〕1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创建、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提高社区居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市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创建、申报、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区县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创建、管理工作可参照此办法。
第四条 市地震局、市民政局负责市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业务指导和认定。区县市地震部门会同本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区县市要积极参与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提高活动水平与实效。
第二章 申报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 凡经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小区,达到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
第七条 申报市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区内所有房屋、建筑物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本条为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此要求的社区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二)成立由社区主要领导负责的地震安全示范社区或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工作领导小组,能够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保持日常的工作联系,组织开展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创建、运行、评估与改进工作。
(三)有完整的年度工作计划、日常科普宣传方案、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方案、震后自救互救方案等工作内容,并建立包括文字、照片等信息在内的规范齐全、方便查阅的防震减灾工作档案。
(四)社区减灾工作基础好,有一定工作经费和相应的条件保障,并已被国家减灾委员会或省减灾委员会命名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或“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五)每年对可能因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源开展1次排查,并进行风险评估。
(六)有专门的社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队伍,具有1处以上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场所,通过设置防震减灾专栏、张贴有关宣传材料、设置安全提示牌等方式开展日常性的居民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网络、手机短信等渠道,经常性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和避险自救技能。
(七)建立1支地震应急(或综合减灾)救援志愿者队伍,志愿者队伍结构合理。每年邀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社区管理人员和志愿者进行至少1次防震减灾培训,适时开展社区间防震减灾工作经验交流。
(八)制定社区地震应急预案或综合性的灾害应急预案,预案中应有社区紧急疏散图,明确地震灾害风险隐患点(带),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安全疏散路径、临时安置避险位置、消防和医疗设施及指挥中心位置等信息。
(九)积极组织社区居民学习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知识,开展社区、家庭地震应急模拟演练,熟悉掌握避难场所及疏散通道;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并能及时分析总结演练经验和问题,不断完善社区地震应急预案。
(十)具有1个以上应急避难场所或疏散场地,应急避难场所或疏散场地指引标志清晰,并设置有救助、安置、医疗等功能分区标识,应急避难场所面积能有效承担本社区避难人口数量。
(十一)有1间应急物资储备室。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包括救援工具(如水泵、铁锹、担架、灭火器等)、通讯工具(如喇叭、对讲机等)、照明工具(如应急灯等),应急药品和生活类物资(如棉衣被、食品、饮用水等)。
(十二)建立社区与公安、医疗等部门、机构的应急救助联动机制,确定通讯方式和联络人员。
(十三)有至少1名灾害信息员,在地震发生时及时开展震情、灾情的搜集、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申报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德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申报表(附件3)。
(二)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认定申请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组织机构情况;
2. 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整体规划情况;
3. 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4. 地震安全示范社区房屋抗震设防情况;
5. 对可能因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危险源排查情况;
6. 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方案及开展宣传活动情况;
7. 地震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情况;
8. 志愿者队伍建设及活动、培训情况;
9. 应急物资储备及灾害信息员情况;
10. 区县市地震部门及民政部门认定授予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文件资料。
(三)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情况汇报材料(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以及后续改进措施)。
(四)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文件、照片、视频等)。
第九条 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申报程序:
(一)申报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材料由辖区所在地震、民政部门逐级上报,市地震、民政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认定为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方能申报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
(二)市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认定与命名,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申报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三)申报受理部门: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德市地震局应急科)。
第三章 认定与命名
第十条 各区县市地震、民政部门负责申报社区的初步审查工作,通过审查的,按规定报送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地震局、市民政局成立常德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认定专家组,审查申报材料,研究确定认定意见,并对申报社区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根据常德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认定专家组的认定意见,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对获得认定的社区授予“常德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称号,颁发示范标志牌。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奖励
第十三条 市地震局、市民政局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现场指导示范社区开展地震科普宣传、地震应急演练等活动。
第十四条 “常德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应当自命名之后的第二年起,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当地区县市地震部门备案(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 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将不定期对市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进行检查。
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并按规定向湖南省地震局推荐申报湖南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和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
对检查不合格的地震安全示范社区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标志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常德市地震局关于全市开展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常震发〔20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