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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术语2 -- 领导管理体制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网??|??作者:??|??日期:2018-03-28 15:48

来源: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网   时间:2016年3月7日

       

        平时体制:和平时期,国家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而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领域确定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相对于战时制度而言。

        战时体制:战争时期,国家为适应战争需要而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领域确定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相对于平时体制而言。

       人防体制:为领导和组织人民防空而建立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国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和指挥体制。主要包括机构设置、隶属关系、权限划分以及相应的法规制度等。是国家平时做好人民防空准备和战时组织人民防空斗争的重要保证。

       人防领导体制:为领导人民防空而建立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防管理体制:为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而建立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分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能转变: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性质由议事协调机构列入政府组成部门后的职能转变。包括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理顺人防主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等内容。

       人防组织机构:为领导人民防空而建立的各级组织机构的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防组织机构包括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在大军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区)设立的相应组织。

       人防委员会筹备委员会:建国初期为筹建人民防空机构设立的临时机构。1950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建立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央和省、市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相继成立。1954年,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筹备委员会完成历史使命,相继成立中央、敌方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

       人防领导小组:1969年至1981年期间,中央、各军区、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城市领导人民防空工作的机构。1969年,国家人防领导小组成立后,各军区、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城市相继组建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政府、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各级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政府、军队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各级人民防空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承办日常工作。1981年,全国各级人民防空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承办日常工作。1981年,全国各级人民防空领导小组改为人民防空委员会,人民防空领导小组撤销。

       人防委员会:1954年至1969年、1981年至1994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军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含重点城市下辖区)组织人民防空的领导机构。1954年至1969年期间,办事机构设在公安系统;1981年至1994年期间,办事机构设在总参谋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委员会成立,各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均设立相应的国防动员委员会,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随之撤销,由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人民防空委员会的职能。

       国防动员委员会:主管国防动员的议事协调机构。1994年11月,成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之后陆续成立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军区、军兵种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设人民武装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经济动员办公室、交通战备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国防教育办公室等办事机构。主要职责:①贯彻上级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②组织拟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措施。③组织编制国防动员规划、计划。④检查监督国防动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计划的执行。⑤协调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国防动员工作。⑥组织领导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和交通战备、国防教育工作。⑦执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防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简称,亦称人民防空办事机构,指导和管理人民防空工作和组织人民防空业务工作的部门。包括国家、大军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公室、民防局)。

       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人防办,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中,负责办理人民防空日常工作,指导和管理人防业务工作的办事机构。有的亦称民防办公室、民防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定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组织编制人防建设规划、计划;组织人防工程、通信、警报、宣传和普及教育等各项业务建设和管理;管理人防经费、物资和资产;组织科技研究和干部培训;组织人防无线电管理;负责人防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管理人防专用设备、器材的生产和引进;战时承办人防业务工作;履行政府和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国家人民防空日常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国人民防空业务工作的办事机构。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大军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大军区辖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日常工作,指导和管理大军区辖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工作的办事机构。军区人防办公室是军区人防主管部门。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日常工作,指导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人防工作的办事机构。省人防办公室(民防办公室、民防局)是本行政区域人防主管部门。

       市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设区市(自治州、盟、地区行署)行政区域人民防空日常工作,指导和管理行政区域人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区市(自治州、盟、地区行署)人防办公室(民防办公室、民防局)是本行政区域人防主管部门。

       县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县(自治县、旗、区、县级市)行政区域人民防空日常工作,指导和管理行政区域人防工作的办事机构。县(自治县、旗、区、县级市)人防办公室(民防办公室、民防局)是本行政区域人防主管部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防主管部门: 负责统一管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防工作,并办理日常人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防工作,并办理日常人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人民防空杂志社: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办的全国公开发行的人民防空综合性期刊。主要从事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人民防空学术研究与交流、人民防空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下设社长和副社长、总编室、编辑部、发行部和广告部。

       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代表同级人防办公室对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监督审计的机构。包括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人防工程造价资格考评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通常编制3至5人,为事业单位。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受各本级人防办领导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①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②拟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③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④指导各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⑤负责审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⑥承担国家人防办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防定点生产单位:定点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产品生产的定点企业。人防企业的组成部分。包括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单位、人防通信警报生产单位等。人防定点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获得资格,经审查合格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其资格实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审批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人防干部:人民防空系统中承担领导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干部。按干部管理系统,分为军队人防干部和地方人防干部。按编制性质,分为行政、企业、事业编制人防干部。按工作性质,分为专职人防干部和兼职人防干部。国家和军区两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干部由军队专职干部组成,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防空系统的干部通常由地方干部和军事机关兼职干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