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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来源:县工业集中区??|??作者:CC??|??日期:2016-10-16 15:48

   1、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独资企业为申请报告);

2、合同、章程及审批报告;

3、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董事个人简历;

4、经国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

6、合营中方合法开业证明;

7、名称核准通知书;

8、组织机构代码预赋通知单;

9、环保证明;

10、国有资产评估及确认书、国有资产转移审批表(不涉及国有资产的不要);

11、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同意意见;

12、水、电、汽等的落实证明(非大消耗的项目不要);

13、特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意见;

14、法人代表受权委托书(不委托的不要)。

注:以上资料均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