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87365.com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招商引资

安乡县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来源:安丰乡??|??作者:??|??日期:2016-10-15 15:48

安乡县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顺利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根据《常德市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13〕24号),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行政审批权限在县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投资项目, 可申请进入“绿色通道”:

    (一)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

    (五)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社会事业(含民生工程)项目;

    (六)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

    (七)其他与县政府签订合同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享受以下重点服务:

    (一)实行全程代办。 县政务中心和办证大厅各窗口单位,对重大投资项目, 从选址立项到报批、报建、办证全过程实行全程代理。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在县政务中心办证大厅内一站式办结, 一条龙服务。

    (二)实行批前指导。 凡重大投资项目到县政务中心申报时,由县政务中心向项目单位提供一套《办事服务指南》, 并一次性告知部门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全程代理的相关事项、工作流程、办结时间和服务承诺, 以及项目单位需提供的资料和需缴纳的费用等。同时告知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建设工程勘探、设计、造价等中介机构的服务方式, 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前的指导服务。

    (三)实行容缺受理。 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环节,容许非主要条件和非主要资料暂时欠缺。 凡具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总平面图、用地预审意见等主要资料的,县发改部门即可发放立项批复, 县国土部门即可向上申报建设用地。对上级已经批准用地的项目, 只要项目单位具备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经招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 即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县政务中心办证大厅窗口采取容缺受理,及时进入审批程序。 项目办理手续所欠缺的非主要资料,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后, 由相关职能部门一次告知需补正的资料和容缺时限,在容缺时间内且申请材料补齐后再发给批准文书或证照。

    (四)实行并联审批。 所有涉及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都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同志, 在县政务中心窗口专职做好行政审批工作。对于2个以上部门可以同步审批的事项, 由县政务中心采取并联审批方式,组织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步审查资料、同步现场核查, 限期分别出具行政审批结论。

    (五)实行限时办结。 按照“一个月工作法”和“一周办结制”的要求,所有工业项目, 由县政务中心组织窗口单位,必须在一个月时间内, 完成用地报批程序,七天时间内办结报建审批手续, 确保开工建设。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结期限在现有承诺期限基础上再提速50%。

    (六)实行预约办理。 项目单位因时间紧急需在非工作时间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可直接向县政务中心预约办理。

    第四条 “绿色通道”按以下程序运行:

    (一)项目单位向县政务中心提出重大投资项目进入“绿色通道”资格申请;

    (二)县政务中心根据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 对项目单位3天内发放安乡县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卡;

    (三)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安乡县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卡载明的要求, 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在限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送达行政审批文书,发放相关证照。

    第五条 “绿色通道”组织运行涉及的项目单位、行政审批部门、县政务中心、项目服务单位等, 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单位制定项目报批计划, 明确专人具体经办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及时提供申请材料, 配合有关单位开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交纳各类规费, 领取行政审批结果。

    (二)行政审批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的行政审批事项, 由该部门行政审批股或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办理,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运行过程中出现超出部门权限、影响行政审批进度的重大问题,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根据需要, 也可由县政务中心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三)县政务中心负责设立“绿色通道”窗口, 全程代办行政审批手续,主持联合审批, 组织协调、跟踪督办行政审批部门提供项目行政审批前期服务和开展项目行政审批。

    (四)项目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人与县政务中心、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及时联系对接, 加强协调服务,配合项目单位办理项目行政审批手续。

    第六条 对“绿色通道”运行中的超时和缺席行为, 按《行政审批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许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09〕24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