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政府办(县民宗局、县外侨办、县金融办)行政权力清单(15项)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29?? 字号【

序号事项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
1筹备设立(改建、扩建、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行政许可《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第13条筹备设立(含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13条;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原登记机关批准。筹备设立(含重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基本建设工程等审批手续。县民宗局
2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批行政许可《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和天主教湖南教区等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宗教团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民宗局
3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备案核准行政许可《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前,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事务部门发现举办培训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县民宗局
4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备案核准行政许可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立登记后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参与民事活动。县民宗局
5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行政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县民宗局
6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行政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县民宗局
7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县民宗局
8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民宗局
9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的处罚行政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县民宗局
10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行政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民宗局
11对擅自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第四十四条 擅自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县民宗局
12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的检查行政检查《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民宗局
13华侨华人及侨眷身份认定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定。 县外侨办
14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行政检查1、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金发〔2014〕24号):“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以清理发展,以规范促进提高,防范和打进非法集资”
2、湖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的通知》(湘处非办字〔2015〕2号):“一、总体目标;分组管理、属地责任、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二、部门职责:金融办:承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并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排查”
3、常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清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通告》(常金通告〔2014〕1号):“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在全市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协调小组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各区县(市)负责本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清理规范工作。”
4、常德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的通知》(常打非办字〔2014〕1号):“全面了解我市非法集资风险状况,准确掌握辖区内非法集资风险底数,客观判断当前非法集资形势,做好非法集资活动预防应对,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属地管理原则: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各区县(市)政府具体组织开展本辖区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确保风险专项排查有条不紊地开展。”
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金融办)
15华人华侨祖墓的挖掘和迁移审批其他行政权力《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7年1月25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对华侨的祖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或迁移。县外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