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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发布后,我们对群众咨询较多,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现按上级的统一口径,并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以下解读。
一、是不是所有灵活就业人员都能按此文件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政策重点在断档补缴,不是补建补缴,因而不是所有灵活就业人员都能补缴。必须是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才能按照此文件规定进行补缴。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建立参保关系的,只能按有关规定从参保时起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开始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和参保均采取自愿原则。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时间是否可以早于养老保险关系建立的时间?
答:不能,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
三、断档补缴的期间怎样确定?
答:断档补缴的期间,为本人建立参保关系后到2016年12月31日之间中断缴费的月数。包括连续中断的时间和非连续中断的时间,但是期间如有被判刑或者劳教的,服刑或者劳教期间不予补缴。
四:对符合补缴条件,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答: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2017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统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相关规定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为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比例为20%。
五、已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是否可以进行补缴?
答: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了基本养老金人员,不再办理补缴和重新核算养老金。
六、2018年正式缴费基准值公布前,已完成补缴的人员,其缴费工资指数如何计算?
答:已按4491元/月的100%或60%补缴一次性缴费的,其缴费期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4491(或4491*0.6)/2018年缴费基准值计算。按此计算后指数小于1或0.6的情况不再进行调整。
七、养老金领取时间怎么确定?
答:补缴、一次性缴费或者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时点为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时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
八、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是否停止执行?
答: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中涉及补缴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九、103号文件执行是否有时间规定?
答:凡以个人身份补缴2016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2017年1月1日后中断的缴费,不再进行补缴。
具体施行办法以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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