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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来源:??|??作者:??|??日期:2018-04-12 15: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和加大扶贫工作力度,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加强和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和农村贫困人口疾病经济负担,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对患重特大疾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常民发[2016]38)、《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7]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和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支出负担。

第三条 县民政局作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会同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定。

 

第二章  城乡医疗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县民政局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划,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制度;

(二)负责与城乡医疗救助相关部门工作的综合协调,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三)编制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预算,负责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发放,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上传下达;

(四)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批;

(五)负责指导乡镇民政办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并及时拨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加强对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与城乡医疗救助的政策衔接工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城乡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困难群众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有关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督促乡镇民政办作为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完成下列工作:

(一)负责上级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在本乡镇的落实;

(二)负责本乡镇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和上报,负责本乡镇数据统计上报、信息录入;

(三)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协调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

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本村(居)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主要做好宣传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及救助对象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合格,由县民政局授权,方可成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我县城乡医疗救助机构基本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制订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惠政策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节约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资源。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过程中建立针对救助对象就医、用药明细台账,与县民政局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针对救助对象的基本就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药管理的规定。县民政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城乡医疗救助的类型及对象、标准、程序

 

第十三条 建立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机制,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类型的救助。

第十四条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一)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社会保障兜底对象。

(二)资助的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和重残人员、社会保障兜底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全额资助;其他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定额资助。

(三)办理程序:在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间内,特困供养人员由民政局直接向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组织参保。城乡低保对象、社会保障兜底对象由本人直接参保,民政部门资助的参保资金打卡在资助对象的低保金帐户上。

第十五条 门诊救助

(一)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1、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无劳动力家庭中的低保对象。

2、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苯丙酮尿症、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肺结核、糖尿病合并并发症、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高血压、冠心病癫痫、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甲亢、慢性活动性肝炎、多发性硬化病、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3、救助标准:特殊慢性病救助标准分为二类,根据不同的病种给予一定的限额救助。一类病种:重性精神病、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苯丙酮尿症,救助标准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救助50%,门诊救助年封顶线1400元。二类病种: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肺结核、糖尿病合并综合症、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高血压、冠心病癫痫、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甲亢、慢性活动性肝炎、多发性硬化病、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救助标准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救助50%,门诊救助年封顶线700元。

4、办理程序:年度内对象本人或直系亲属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诊断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结算单或大病保险门诊报销结算单、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凭证、身份证明(特困人员供养证、低保证)、银行卡或存折到民政局医疗救助股直接救助。

(二)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1、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

2、救助病种: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地中海贫血。

3、救助标准: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分为二类,根据不同的病种给予一定的限额救助。一类病种: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救助标准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救助60%,门诊救助年封顶线5000元。二类病种:恶性肿瘤、地中海贫血救助标准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救助60%,门诊救助年封顶线2500元。

4、办理程序:年度内对象本人或直系亲属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诊断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结算单或大病保险门诊报销结算单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凭证、身份证明(特困人员供养证、低保证)、银行卡或存折到民政局医疗救助股直接救助。

第十六条 住院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不限定病种。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4周岁以内农村参保儿童因病经诊断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可按相关救助比例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平台,按救助标准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资金,再与县民政部门定期结算。

一、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4周岁以内参保儿童。

二、住院救助计算方法及标准

(一)普通疾病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

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就诊医院进行“一站式”医疗救助,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医疗救助100%救助。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

在县外医院住院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结算单或大病保险住院报销结算单、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凭证、特困人员供养证、银行卡或存折到民政局医疗救助股直接进行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

   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在就诊医院进行一站式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在乡镇卫生院按80%的比例救助,在县级医院按60%的比例救助。救助封顶线为单次限额6000元,年内限额12000元。

在县外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救助。救助封顶线为单次限额6000元,年内限额12000元。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结算单或大病保险住院报销结算单、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凭证、低保证、银行卡或存折到民政局医疗救助股直接进行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是意外伤害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11%的比例救助。

救助时间:必须是本年度内患病住院。

(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限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0-14周岁儿童白血病(限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终末期肾病。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计算方法及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按普通疾病住院救助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救助病种:救助病种限4类9种疾病:消化道肿瘤(限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0-14周岁参保儿童白血病(限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0-14周岁参保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限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

救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在县内定点县级综合医院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起付线),分别按70%、50%的比例救助;在县外县级综合医院、定点的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按50%、40%的比例救助;在省外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均按30%的比例救助。救助封顶线为单次限额6000元,年内限额12000元。

办理程序:在县内定点县级综合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就诊医院进行“一站式”医疗救助;县外治疗的,年度内对象本人或直系亲属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诊断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结算单或大病保险住院报销结算单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凭证、身份证明(低保证、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证明)、银行卡或存折到民政局医疗救助股直接救助。

(3)农村低保对象

救助病种: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除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救助标准:在县内定点县级综合医院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起付线),按70%的比例救助;在县外县级综合医院、定点的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住院治疗的按40%的比例救助;在省外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均按30%的比例救助。救助封顶线为单次限额6000元,年内限额12000元。

办理程序:在县内定点县级综合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就诊医院进行“一站式”医疗救助;县外治疗的,年度内对象本人或直系亲属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诊断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结算单或大病保险住院报销结算单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凭证、身份证明(低保证、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证明)、银行卡或存折到民政局医疗救助股直接救助。

(4)城市低保对象

救助病种:全部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

救助比例:在县内定点县级综合医院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起付线),按70%的比例救助;在县外县级综合医院、定点的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住院治疗的按40%的比例救助;在省外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均按30%的比例救助。救助封顶线为单次限额6000元,年内限额12000元。

办理程序:在县内定点县级综合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就诊医院进行“一站式”医疗救助;县外治疗的,年度内对象本人或直系亲属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诊断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结算单或大病保险住院报销结算单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凭证、低保证、银行卡或存折到民政局医疗救助股直接救助。

(三)城乡居民医保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四)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按医药总费用1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五)普通疾病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内共限额12000元。

(六)具有双重或多重特殊属性的医疗救助对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医疗救助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经脱贫的对象(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除外),不再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八)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医疗救助比例相应降低10个百分点。

第十七条 临时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户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因患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

(二)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30%的比例救助,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原则上一年只能救助一次。

(三)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临时医疗救助比例相应降低10个百分点。

(四)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条件 :

1、因患大病住院造成家庭困难的贫困边缘人员。

2、必须是本年度内患病住院,出院后三个月内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或大病保险住院报销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自付费用原则上在6000元以上。

(五)办理程序: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由患者出具申请报告,由村(居)委会签具意见、到乡镇民政办填写《常德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乡镇民政办对患者提供的疾病诊断书,药费发票、城乡居民医保或大病保险补偿补助凭证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凭证等相关医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救助对象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号或存折号复印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加盖公章,向县医疗救助管理机关办理临时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康复保健、整形美容等;

(二)救助对象发生责任事故等由对方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四)无正当理由或未经事前同意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等。

 

第五章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措、拨付及监管

 

第十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二)各级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三)社会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明细台账。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10%,年内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编制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按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安乡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安民〔2016〕38号)同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