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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来源:??|??作者:??|??日期:2018-03-20 15:48


1、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签字按手印确认。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4、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公示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除应设置统一固定的公示栏外,还应在有条件的自然村、村民小组或人群容易集中的地方选择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做到低保政策、程序、结果全公开。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流程

户主申请(或委托村﹝居)代为申请)—乡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低收入认定中心核对)—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民政部门审批(张榜公示)—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长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