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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须知

来源:??|??作者:??|??日期:2017-10-25 15:48

社会团体成立须知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批复文件)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必须提供真实的会员花名册,必须注明会员的电话号码,以便抽查)注明会员姓名、年龄、性别、政治面貌、电话号码

3、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行政单位给办公场所的出示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租赁办公场所的出示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6、法人登记表、发起人情况表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拟任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仅用于成立xxx协会使用。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8、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9、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会议签到册、会议纪要、填写法人登记表、负责人备案表、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执行机构名单)

10、执行机构名单(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

11、关于成立xxx协会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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