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实施方案

来源:安乡县法制办??发布时间:2017-10-26??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安乡县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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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6日


安乡县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

实  施  方  案


为规范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促进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确保城乡居民肉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设置原则 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包括新建、改扩建、重组),必须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

(一)在本县行政区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肉类加工企业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必须取得定点屠宰许可。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二)合理适当集中设置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每个乡镇可联合或单独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点。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原则上仅限供应当地市场,其具体供应销售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县城区(含深柳镇、大鲸港镇)不设置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由有资质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实行肉品配送或者代宰。鼓励现有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采取收购、重组的方式加入规模较大的定点屠宰企业,转变为生猪肉品配送站点。

(三)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建设规划应与当地需求相适应。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要参照《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一星级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改造),实行吊轨式或悬挂式手工屠宰。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向一星级以上标准、半机械化屠宰方向发展。

(四)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选址应当距离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500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易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所在地区不得设置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二、设置条件

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屠宰场所 和设备;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检疫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相应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置程序 

(一)在乡镇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申请人向县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县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县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3. 县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布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4. 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 

6. 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7. 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县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设立条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三)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建设完成后,由县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书面验收申请,会同县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申请人凭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分别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后方可正式营业。

四、监督管理

(一)县农业(畜牧兽医)、环保、卫计和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屠宰工艺流程,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建立动物疫病可追溯制度和全程质量监控体系,保证肉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三)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

(四)其他畜禽小型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参照本方案执行。

 

相关链接:《安乡县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实施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