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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常德市雨嘉服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单位地址:湖南省安乡县下渔口镇三西村十二组社区(原棉纺厂内)
经调查和审理,被告知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017年12月22日,庄某、蔡某、肖某等17人向我局投诉你公司在2017年8月至12月12日期间拖欠工资合计115027元。
经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员工庄某、蔡某、肖某等17人作了调查和笔录,庄某提供了17人的人员工资花名册。2017年12月29日,我局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安人社监询字[2017]4号)文书,要求你公司提供庄某、蔡某、肖某等17人工资表支付凭证和相关资料。经核实,你公司拖欠庄某、蔡某、肖某等17名员工2017年8月、9月、11月、12月1日至1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97397元。2018年2月1日,我局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18]1号文书,责令你公司五日内支付庄某、蔡某、肖某等17名员工2017年8月、9月、11月、12月1日至1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97397元,你公司未按文书要求改正到位。
被告知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理:
被告知人常德市雨嘉服饰纺织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起三日内支付庄某、蔡某、肖某等17名员工2017年8月、9月、11月、12月1日至1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973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地 址:安乡县深柳镇一环路子龙圆盘。
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一八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