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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名称:湖南金恒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单位地址: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长岭洲社区洞庭大道与车胤路交界处
2017年3月27日、4月6日、6月29日,曾某、李某、王某、徐某4人向我局反映你公司在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拖欠工资合计104238元。
经查,我局工作人员对曾某、李某、王某、徐某、龚某5人作了调查和笔录。根据曾某、龚某提供的工资表,计算出你公司在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拖欠曾某、李某等4名员工工资合计104238元。2017年8月7日,我局依法在你公司张贴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安人社监询字[2017]2号)文书,要求你公司提供曾某、李某、王某、徐某4人工资表支付凭证和相关资料,你公司在文书规定时间内未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和相关资料,也未到我局接受询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依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因此,我局根据员工投诉的工资金额认定如下:湖南金恒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曾某、李某等4名员工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工资合计104238元。(具体明细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之规定,指令如下:责令湖南金恒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曾某、李某等4名员工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工资合计壹拾万肆仟贰佰叁拾捌元整。(¥104238.00元)。并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安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507室)
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的,我局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