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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41号)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2、《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41号)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承办机构
安乡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五、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失业人员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事业人员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就业失业登记证》。
5、红底小一寸照片4张。
6、失业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将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报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申报材料到安乡县人社局就业处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2、核定。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窗口核对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齐全,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告知补正材料或退回。
3、信息采集。录入业务信息系统、采集失业人员图像、指纹资料。
4、失业金发放。每月20-30日(节假日不顺延),失业人员到指定地点办理签到手续;当月底,失业保险金转入失业人员银行账户。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安乡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洞庭大道北段子龙圆盘安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厅)
电话咨询:0736-4388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