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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5〕256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67号)。
二、承办机构
安乡县工伤保险处
三、服务对象
安乡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管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四、申请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职工
五、申请材料
1、常德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或受伤经过的证明(签印)。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仲裁书。
5、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7、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9、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1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2、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3、企业(含建筑施工项目、水利交通建设项目、室内装饰项目、物业项目)发生生产性死亡事故,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安监、住建、水利、交通、房管或经信委等部门安全管理机构的事故结论书(或事故证明)。
14、其他有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携带以上资料到安乡县人社局工伤保险窗口办理申请手续。
2、工伤处工作人员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
3、送事故调查与待遇科负责人及领导审核。
4、工伤处进行工伤认定书制作、盖章。
5、安乡县工伤保险处通知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家属领取工伤认定书。
七、办理时限
一般事故60日;轻微事故15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安乡县工伤保险处(洞庭大道北段子龙圆盘安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厅工伤保险窗口)
电话咨询:0736-4338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