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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二、承办机构
安乡县工伤保险处
三、服务对象
安乡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管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四、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的费用
五、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门诊、住院治疗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或工伤保险诊疗手册、就医证复印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5、病例复印件(门诊、住院)。
6、发票原件(需本人或经办人签字),门诊病人须有相应处方。
7、住院病人须有清单原件(出院总清单和每日清单)。
8、特检特治项目(如CT、MRI、钢板及特殊药品等)审批单、转诊转院审批表。
9、他方伤害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结论书、判决书和相关的赔偿协议等资料。
10、申报单位开户行及账号或工伤职工本人银行账号。
六、服务流程
1、用人单位、个人或协议医疗机构每周一携带以上申报资料到安乡县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办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审核手续。
2、医疗审核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后打印相关单据。
3、财务室审核发票及金额。
4、领导审核。
5、财务室支付待遇。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安乡县工伤保险处(洞庭大道北段子龙圆盘安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厅工伤保险窗口)
电话咨询:0736-4338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