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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燃气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8-05-04 15:48

乡县燃气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县燃气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 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 各部门、企业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企业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 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 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5. 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6.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 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 有关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 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

2. 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 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 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 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5. 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 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7. 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8.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9. 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12. 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3. 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4. 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三、行政追究的种类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记大过

(5) 降级

(6) 撤职调离岗位

(7) 开除留用

(8) 除名

(9) 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1、 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2、 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4、 各有关部门、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5、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 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企业财产安全

6、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和企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发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 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企业负责人给予警告。

(1)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内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执行的。

(2)参加部门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时,迟到、早退的。

(3)安全会议、安全文件或通知内容未按时下达或因传输内容不全面、不准确, 造成工作停滞延后、误传误用以及导致重复、浪费的。

(4)不能按期按要求传输安全信息,迟报、漏报安全报表的。

(5)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就上岗、重新上岗、转岗,从事存在风险的作业的。

(6)部门负责人未按照培训计划组织或未授权他人负责组织部门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的。

(7)部门确定安全职责或职责不清, 造成安全工作推行中出现相互推诿情况的,直接追究部门安全负责人责任。

(8)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 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的。

(9)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 事先不沟通、 不请假的; 或参加以上活动时不遵守现场纪律严重干扰现场秩序的, 影响正常运行的。

(10)经提醒后仍迟报安全统计报表,或借口推诿安全统计工作责任的。

(11)部门安全管理相关活动中,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的,经劝说提醒无效的。

(12)对管理范围内存在较大风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熟视无睹, 不上报、不加制止或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13)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行使其安全职责时,不接受劝告、不配合执行, 出言不逊、态度蛮横的。

(14)对责令整改要求、审核不符合项拒不整改的、寻找借口、推诿责任的。

8、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由于责任缺失和违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部门、企业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和企业负责人通报批评。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在灾害面前, 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应急措施, 贻误时机, 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或违章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 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 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拒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 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 未能及时报警, 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7)企业内发生伤亡事故后, 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或类似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半年内重复发生的。

(8)事故隐患严重,接到部门整改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9、部门对各方面检查的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将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并责成或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对安全问题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 将依照《城证燃气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燃气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0、因安全生产受过部门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接受处罚后 1年内评优、评先活动中,需在申请材料中对接受处罚经历明确披露。隐瞒者情况者, 不管何种原因取消其此次评优、评先资格。



                    安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