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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作者:??|??日期:2018-01-14 15:4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字〔201717

 

常德通元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16850327099

法定代表人:郑友才

身份证号码:33262119580****

详细地址: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安乡深柳镇长岭洲社区洞庭南路(工业园区)   

常德通元铸造有限公司位于安乡县深柳镇长岭洲社区县工业园区内,是一家从事铸件铸造、机械零配件加工生产的企业。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粉尘、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7119日对你常德通元铸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铸件铸造项目配套建设的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车间电熔炉未安装集气罩,粉尘、废气回收装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粉尘、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排放的粉尘、废气污染周边环境。对此,我局分别2017111620171130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配套建设好环境保护设施,在生产中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并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

1、《安乡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安乡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安乡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4、现场检查及相关取证照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具体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三、听证及陈述申辩情况

20171130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而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2017124日你公司向我局进行了陈述,主要陈述以下几点:1、我公司按规定办理了环评手续,前期经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排放的粉尘、噪声监测结果显示基本达标;2、我公司认为电熔炉车间安装集气罩,粉尘、废气回收装置因效果不好拆除,现准备更换新的设备,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方面着想,更换新设备需要一定时间3、我公司一贯以来是比较注重环保,收到通知书后,现正在积极整改,新的粉尘、废气回收装置正在加快联系,预计很快就会安装到位,以上几点我公司建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给予从轻处罚。

我局针对你提出的陈述意见,经本单位审查研究认为,你公司存在在生产中排放的粉尘、废气污染周边环境的违法实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你公司的改正情况和陈述意见,认为减轻处罚可以采纳,但要加快整改速度,及时安装好粉尘、废气回收装置,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

    四、处罚决定

常德通元铸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对照《安乡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83项,根据你公司的改正情况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

    五、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乡县城关信用社,户名:安乡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8011760003057704012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或87365.com申请复议(申请地点: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乡县环境保护局   

201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