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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作者:??|??日期:2018-01-14 15:4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字〔201716

 

胡军:

身份证号码:43072119861***

地址:安乡县安丰乡西南洲村09018

我局于 20171124在珊珀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执法巡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承包面积约十亩的莲藕池,在20171124日下午2点半将承包池中所囤积的废水通过小型潜水泵向珊珀湖水库进行排放,当日下午5点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立即收缴了其排水工具,你的行为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的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2、警告。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乡县城关信用社,户名:安乡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80117600030577040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或87365.com申请复议(申请地点: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内直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乡县环境保护局   

2017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