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日期:2018-01-14 15:4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字〔2017〕14号
安乡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1399126675Y
工商注册号:430721000020623
法定代表人:廖宏春
地 址:安乡县三岔河镇黄市咀社区(原大中村)
你公司新建的“烧结多孔砖”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于2017年7月15日开始擅自动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7年7月31日和2017年9月1日对你安乡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新建的“烧结多孔砖”建设项目于2017年7月15日开始动工建设,该项目至今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对此,我局于2017年9月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待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核批准后方准恢复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安乡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安乡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安乡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4、现场检查及相关取证照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之规定。具体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听证及陈述申辩情况
2017年11月10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而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2017年11月27日你公司向我局进行了陈述,主要陈述以下几点:1、收到我局下达的通知后建设项目现已停止建设;2、2017年11月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目前已向环保局申请报批;3、烧结多孔砖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应得到国家扶持,以及有效好的改正行为,建议给予从轻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意见,经本单位审查研究认为,你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实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部分陈述意见可以采纳。
四、处罚决定
你安乡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待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核批准后方准恢复建设。并对照《安乡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根据你公司的改正情况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乡县城关信用社,户名:安乡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80117600030577****。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或87365.com申请复议(申请地点: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乡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30日